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2、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和工程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3、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对市县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4、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和监督;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限额以上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5、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7、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含出租汽车)、城建监督、公共治安、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8、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初稿;指导并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市县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主管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9、负责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10、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1、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