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盐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大丰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大丰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水行政措施,草拟全市水行政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市骨干河道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3、依法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凿井管理和城乡供水工作的规划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4、,;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做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
6、负责市管河道、圩堤、海堤、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保护和运行,以及各工程管护地、水域、滩地的管理和利用;负责市属骨干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7、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8、负责全市水利建设计划安排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监督全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财务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9、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含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及资质管理,负责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流域性的重要水工程;对全市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10、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水和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11、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拟定我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和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12、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骨干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负责市区防洪工作,指导建制镇的防洪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