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专家库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为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三)熟悉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
(五)能够不受外界影响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