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99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地产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土地及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房地产权利,并提出房地产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有设立、变更、转移、终止等,应该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坚持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一致,诚实信用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县城镇房地产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属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和变更,填发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