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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五章附 则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属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属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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