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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内容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政府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修改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

政府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修改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第三项修改为:“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申请人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多项政府信息的。”

(三)第十六条的“十五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中的“三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二日内”。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回执、补正申请通知书和政府信息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三、《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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