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财法〔2014〕61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对以市财政局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审核,下列文件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
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
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11号)
各单位不得将上述文件继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使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