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识别和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天津市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认定部门。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专利产品认定及专利防伪标记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对于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并在专利权保护期的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的,可以进行专利产品的认定。
五、经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产品防伪标记,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被授予至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应停止使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仿伪标记。
七、对于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认定的原则,对于一类产品,有几项专利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八、专利产品的认定工作,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和名称为准进行认定,超出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不予以认定。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