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
(二)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四)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对区有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承担相关责任。
(五)组织实施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区街道综合整修工作,负责本区功能照明的维护、运行、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六)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行业、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
(八)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对全区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及城区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负责公园、风景游览区绿化监督工作。负责全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九)负责公园管理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负责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行政执法经费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十二)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转办的行政执法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负责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具体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四)负责全区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行业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料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监督管理。参与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的验收。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执法监督。负责已接管的道桥范围内地下管网施工的协调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七)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承担城市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等费用的收取管理。
(十八)负责城市停车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综合统计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一)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二十二)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区城市管理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的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在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会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区住房建设委等部门编制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既有供热、城市道路桥梁、区管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新建供热、城市道路桥梁、区管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区管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新建供热、城市道路桥梁、区管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 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再生利用行政管理。负责指导考核区有关部门渣土治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委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承担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改装管理,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