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我县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所辖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4、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