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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中青苗附着物补偿发放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解决在执行过程中程序严谨性不够、青苗附着物补偿后产权归属不明确和法律救济途径不够完善等问题,依法依规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和有效打击、遏制抢建抢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中青苗附着物补偿发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青苗附着物补偿发放程序问题 青苗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解决在执行过程中程序严谨性不够、青苗附着物补偿后产权归属不明确和法律救济途径不够完善等问题,依法依规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和有效打击、遏制抢建抢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中青苗附着物补偿发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青苗附着物补偿发放程序问题

青苗附着物的清点工作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派人参与监督并审核各乡镇上报青苗附着物补偿表后依表册发放相关款项。各乡镇在申请发放项目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前,必须将补偿表册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5天以上,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否则县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发放。

二、关于青苗附着物补偿后权属问题

征地过程中已按照规定补偿了的青苗附着物原则上属于政府,但为了加快项目征地工作,促使青苗附着物原所有权人按期尽早清理处置有关青苗附着物,对被征地群众按照农业、林业等生产一般规律种植的,且已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补偿的青苗附着物,可由被征地群众自行清理并处置;对仅补偿了搬迁安置成本费用的青苗附着物,应由被征地群众自行搬迁安置;对按照市场价评估或市场购买价予以补偿的青苗附着物,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并应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否则应按照破坏公物、侵占公共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如上述青苗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人要求取回或自行处置的,应按搬迁安置成本方式予以评估,且须自行准备安置地点。

三、关于抢建抢种附着物问题

在征地预通告发布及有关单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摄像、照片和登记取证后,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预征地范围内继续建设建(构)筑物,以及改变原耕作习惯种植果树、苗木(种植青菜、水稻等短期农作物除外)和挖塘养鱼等行为,都属于抢建抢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凡属于抢建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如有违反,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因不予补偿发生阻工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四、关于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价格异议处理问题

对认为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清点青苗附着物和领取补偿款的,属地乡镇政府应先书面告知其补偿标准,并要求限期到现场清点,如有异议应依法依规申请县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青苗清点和清表等工作。对经书面告知逾期仍既不到场清点,又不申请裁决复议的,属地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联系相关公证机构到场进行公证清点,然后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出各项青苗附着物的具体补偿金额和总金额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其限期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逾期不领的,国土资源部门将该部分补偿款提存到公证机构,视同补偿到位。有关用地经依法审批、依法公告征地后,即可开展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处置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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