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理念,将环境容量、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安全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便民利民等多种因素,有序协调山、海、城的空间关系,科学规划功能区空间布局,系统保护本市城市总体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现代城市发展与传统街区保护,传承渔耕文化特色和胶东民居特点,重点保护传统街巷格局、古遗址遗迹、传统村落、特色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文脉,促进城市内涵式发展。
第八条 编制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场所、农贸市场、公交场站、公共文化、市民健身和社区教育、医疗、养老以及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计划要求。
第九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根据车辆流量、车道数量、公交客运量、公交车流量等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条 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按照便捷、顺畅、安全的要求,同步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 绿道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地貌特色,构建山海互联互通网络体系,并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
绿道应当合理配套建设服务驿站,并保持开放状态。
第十二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兼顾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处理好当前需求与城市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需求的关系。
第十三条 合理规划各类公园。公园规划应当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等元素,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休闲、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地段功能、周边环境和人员密度等因素,优化点位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方便公众就近如厕。
第十五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符合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就近避难、平灾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威海湾陆地向海一侧和刘公岛向陆一侧的山体、堤岸及其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大型广场周边和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标志性建筑物和大型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物、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五)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和人民防空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布局、管线敷设方式、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建设要素,实现建设规模、时序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十八条 编制街区改造方案应当因地制宜,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保留街区肌理和风貌,体现街区的建筑、历史、文化和经营特色。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居民小区改造提升规划,组织对小区内破损欠缺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修补更新,完善优化停车出行、园林绿化、文化娱乐、运动健身、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和节水城市的建设目标、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规划。
第二十一条 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制度构建。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实现深层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便捷化。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海岸带、山体和水体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标准和管控要求等,强化保护措施,实现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发展。
已被破坏的海岸带、山体和水体,应当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精致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兼顾乡村风土民情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鼓励选用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住房。
第二十四条 完善文化遗产管理机制。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古遗址遗迹、特色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现代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确定保护办法,强化文化品牌创建,提升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性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布局精巧,不盲目求大求洋。
第二十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列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重大项目和重要地段的建筑设计方案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核建筑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和重要地段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前向社会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项目位置、用地性质、总平面图、效果图、技术经济指标等。对反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论证,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