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局委托,承担行政辖区内以下职能:
1、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的用地的管理,负责辖区内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2、受市局委托,负责娄星区乡(镇、办)临时用地的管理(由市局建设用地科负责指导规范),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3、查处辖区内个人及乡镇企业违法用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代表市局下达处罚决定。
4、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发证(只到市局盖章,发证工作及档案资料整理由分局负担);负责农村个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6、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包括由区计委代收的部分,市纪委代收的部分由市局征收办征收)。
7、负责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城区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如有调整,另定)。
8、分局内设股室负责人及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负责人由分局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9、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