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水利、水产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订全县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订节约用水标准政策,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
(五)、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裁决乡(镇)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县管江河、河口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八)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乡(镇)供水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县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协助搞好小水电开发的相关工作。
(十)主管全县水产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对全县水生动物保护实行宏观管理;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指导渔船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三)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对县境内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十五)承担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