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泾河水常清是多年来宁夏六盘山区老百姓的期望,如今这一愿望不再是梦想。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对加强泾源县行政区域内泾河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
去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就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到固原市进行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水利厅、环保厅、林业厅、农牧厅等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泾河水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制定出台地方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对固原市、泾源县政府,以及林业、国土资源、农牧、卫生、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采砂、采石,禁止倾倒、填埋、贮存、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取土、建房、开渠、挖窑、坟葬、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有以上行为者,将由固原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擅自设置排污口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者,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本《条例》将在6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