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宁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为保护宁夏南部贫困地区群众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泾河是宁夏中南部、甘肃陇东和陕西关中地区人畜饮水和灌溉用水的主要水源地。近年来,宁夏实施中南部安全饮水水源工程,在泾源县境内建立七个截引点,取水量3980万立方米,为解决南部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宁夏自治区此次出台《条例》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采砂、采石,禁止倾倒、填埋、贮存、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取土、建房、开渠、挖窑、坟葬、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有以上行为者,将由固原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擅自设置排污口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者,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