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三)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和商务局承担的工业、商务行业管理等有关职责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四)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五)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六)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和商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七)将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和商务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