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煤矿应严格按照规定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工业广场、矿区边界、河床、公路、铁路、水体及断层下留设安全煤柱。
第二条,安全煤柱留设应严格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矿井地质工作手册》、《煤矿测量手册》的要求:根据受保护边界和移动角值来圈定。
第三条,矿井设计中必须按上述两点,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工业广场、矿区边界、河床、公路、铁路、水体及断层下、矿井边界留设安全煤柱;留设的安全煤柱必须绘制、标注到相应地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上。
第四条,矿井断层较多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合理的留设断层安全煤柱,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安全煤柱一经留设,严禁开采;如有特殊情况需开采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