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对我县所在地域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上报,与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地乡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按照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上报、验收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查上报;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按照后期扶持项目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上报、验收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检查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移民工作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实施处罚。
(七)负责安排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和物资,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八)负责全县移民系统干部和移民的培训及宣传教育,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