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对交易方式进行审核,对各类交易文件及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科学性实行备案审查。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
(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建设。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七)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宣城市专家的初审、培训,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评价。
(八)负责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投标、履约等各类保证金缴退情况。
(九)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负责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