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城乡规划事业、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住房保障、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事业,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发展战略及改革方案,拟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指导全县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指导各乡、镇规划工作,负责各乡镇集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负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进出本县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
(四)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灯饰工程、园林、城市雕塑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负责管理城建监察工作。
(五)负责城建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行建管分离。
(六)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指导、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房地产业的规划、产业政策;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审查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和产权证的登记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生活小区和公共服务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归集和管理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裁决房地产纠纷;负责房地产市场监察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八)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指导、监督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和建设。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指导、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住建系统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制定全县住建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县住建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住建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住建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三)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和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