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颁布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或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制度、规划以及实施意见,加强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有关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案件。负责研究制定全区督查工作的机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
(八)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全区乡镇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犯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对乡镇纪委书记、区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和派驻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主任、副主任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报区委决定或进行选举;负责本委科员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命工作;负责各乡镇、各部门科员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考察、审核、备案工作;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级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拟提拔的区管干部人选提出廉政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一)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