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融通和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规划,检查、监督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三) 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的标准定额,并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组织编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管理。
(四) 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计划与统计的综合、指导、管理工作。
(五) 主管全市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建筑市场。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部、省管行业的标准定额;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管设计、施工、资质审批和资格证书发放管理;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制定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法规,管理和监督有关设计、施工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工程合同的签订及监督检查与管理,对工程结算及标价进行监督检查与仲裁;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发放工作。
(六) 负责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拟定相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指导与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综合验收;负责建设待业的安全管理和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面积测定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指导企业开拓外埠和国外市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七)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拟定相关的法规章施工图审查和设计问题的处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计量认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开发、勘察、设计单位的质资管理。
(八) 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范的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九) 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给水、排水、路灯、供热、燃气、公共客运、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与公用设施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协调相关事宜。
(十) 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
(十一) 负责建设行业宏观管理政策和各项管理法规、规章的拟定,指导建设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
(十二) 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城市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 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负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待业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十四)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