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不含行政处罚)、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三)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燃气、城市建设档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九)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建设行业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作。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和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提出编制全县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的建议。
(十五)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依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审核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核准;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组织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和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负责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拟订全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制定训练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理论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