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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要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见附件),本着“职责不漏项,事事有人管”的原则,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和本单位特点在不删减清单内容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增加和细化安全职责,并依法依规及时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依据《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修改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编辑成册,以文件(附电子版)方式抄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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