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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简介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1946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是为实现政协决议,实行土地改革,满足农民“土地回家”的正当要求,达到“耕者有其田”,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巩固国家民主化的基础而制定的。共九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1)凡日伪的一切公有土地,大汉奸的土地、地主匿报的黑地及霸占的公地,由政府没收;(2)地主对农民的非法剥削,必须以土地偿还,但应留给适当土地、房屋、农具和耕牛照顾其生活;(

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1946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是为实现政协决议,实行土地改革,满足农民“土地回家”的正当要求,达到“耕者有其田”,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巩固国家民主化的基础而制定的。共九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1)凡日伪的一切公有土地,大汉奸的土地、地主匿报的黑地及霸占的公地,由政府没收;(2)地主对农民的非法剥削,必须以土地偿还,但应留给适当土地、房屋、农具和耕牛照顾其生活;(3)地主土地经清偿、献田后所余土地,由政府酌量征购;(4)公地、荒山、湖沼、河淤海滩,一律分配给农民耕种、开垦或植树造林;(5)凡没收土地、献出土地、征购土地、公地,均由政府协同农会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6)土地分配后,地权即归分得土地的农民所有,农民对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置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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