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的内容不是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具备的条件,建议对此做出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两款合并修改为:“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有关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内容,测绘法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可以不再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列席人员提出,测绘成果应当为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这一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第五章增加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仅处以罚款是不够的,还应当没收测绘成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规定的空间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航空航天遥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测绘手段,在条例的有关条款中已经作了规定,没有必要单列一条,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同时还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