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
(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
(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
(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
(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
(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
(四)大清河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
(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
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六条 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
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第十八条 已经征用的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
第十九条 黄河治理规划确定废弃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发利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二十条 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工程生物防护措施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对黄河工程防护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
前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涵闸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涵闸启闭灵活、安全运行。
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非涵闸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引(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必须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防洪兴利工程,应当服从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