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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二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三条 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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