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