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行出资人职能。
2.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监缴所有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市属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金统计信息网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4.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属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清产核资工作。
5.依照法定程序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6.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7.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维护其安全、完整。
8.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员管理,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任命和培训工作。
9.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10.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