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止侵占、破坏山体水体,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内山体水体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山脉、丘陵岗地等山体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等水体。
(一)构建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乡居民共同历史文化记忆;
(三)承担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或者社会文化价值。
具体保护对象,由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
第四条 山体水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区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农业、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