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定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四)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七)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国有资产。
(八)组织编制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水利技术推广;组织县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及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归口管理水利工程造价、质量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体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水利规划和计划;主管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拟定灌区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并发布公告;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拟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计划并执行有关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制度。
(十二)承担县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江河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