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授权进行下列审计: (1)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2)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3)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推进全区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