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产量或运出量。商品量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地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⑵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⑶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⑷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如用进口纸浆生产的各种机制纸,用进口铁矿石冶炼的生铁,用进口显像管、集成电路板等关键件与国内其他元器件装配的电视机等。
⑸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⑹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为避免重复计算,对收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⑺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