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注余、中心注管、铜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⑵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产量。
⑶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⑷由委托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⑸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弹药的效能、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