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和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负责指导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拟订城市规划的管理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据法律程序报批和实施。负责市政工程测量及测量成果的应用管理。负责申报核发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收取竣工资料。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负责有关城市规划信息的验审、收集、编录、保管、交流、利用、对外服务及技术保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对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依据法规授权组织制订本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房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县外企业进巨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撰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汛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专业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广告、雕塑、规划区内公交线路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管理采、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承担的建设维护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项目质量验收,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拟定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开发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管理监督市政公用事业的国有资产。
(七)综合管理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
(九)管理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县人民防空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县人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县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进行人防教育,管理人防预算;战时协调各项人防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指导客运的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