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贯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办法;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指导、审批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治理整顿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并督促检查、保证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 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
(九)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