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省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豫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剑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一)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省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省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标准,拟订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省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与省外、境外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省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