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确保三峡后续资金发挥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后续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2〕12号)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移发〔2012〕39号)《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渝移发〔2013〕15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调整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移发〔2012〕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包括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规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以国务院批复的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国函〔2011〕69号)为基础,分期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并建立实施规划项目库。依据资金与项目挂钩,项目与规划挂钩的原则,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和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在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业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县政府成立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三峡后续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审定分期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有关重大政策,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移民局牵头履行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负责三峡后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或上报审批;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申报和下达年度实施方案;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抓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规划项目的统筹;会同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建立三峡后续工作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会同县移民局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责任部门和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的审批或上报审批;参与项目县级综合验收。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移民局编制上报和下达三峡后续工作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规划完成任务情况的县级综合验收;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八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实施规划的编制,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和下达。会同县移民局申报三峡后续工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县档案局负责三峡后续工作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县级各规划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拟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各项行政审批文件和项目情况说明进行初审,确保可研、初步设计报告中的建设内容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细则的扶持范围和方向,确保投资补助标准和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出台的补助标准相一致,确保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与实施规划项目库中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不矛盾;对已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预算的项目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启动实施,并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峡后续工作项目的行业审查,做好三峡后续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积极参与年度实施方案的编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职能审批或上报审批项目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库容占用(涉水项目)。
第十二条县审计局按照国家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统一安排,会同县移民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加强规划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县监察局负责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分期滚动编制、分年具体实施”的原则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首期实施规划4年(2011―2014年),第二期3年(2015―2017年),第三期3年(2018―2020年)。编制实施规划时应与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分期进入实施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政策补偿补助类项目、科研类项目应分别达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是已纳入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除满足一般规定外,还应进行与三峡后续工作目标、任务相关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补偿补助类项目。应参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项目的范围、对象、标准、措施、实施年限、预期效果等。
(三)科研类项目。应提出需要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经费额度、研究年限、预期成果及效益等,达到项目研究设计任务书深度要求。
第十六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编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根据《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围绕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范围、目标和任务,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并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审查后,送县移民局备案。
(二)审查程序:对拟纳入实施规划的项目,由县移民局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方向和具体要求分类收集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三峡后续工作的领导召开会议进行专题会审后,由县移民局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从已获批准的实施规划中筛选项目,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要求开展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并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含规划意见书、项目用地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库容审批手续、节能评估和配套资金证明等可研审批前置要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投资概算及批复,分别由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移民局等部门审查批复或上报审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其实施方案由县移民局转报市移民局审批。
第十九条年度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严禁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超专项资金预算使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实施及资金的管理由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由项目业主的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务院三峡办审批;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2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移民局审批;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由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移民局审批;所有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要求、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规划项目投资概算范围内。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和规划投资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按原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使用三峡后续工作中央预备费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按国务院三峡办和市移民局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划项目实行资金任务包干,超支不补。若结余三峡后续工作补助资金须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峡后续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获批项目用地应严格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改变使用途径,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三峡后续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县移民局与县国土房管局会商审批机制。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县移民局和县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测算项目用地面积,初审后由县移民局向市移民局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附件包括项目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用地的依据、县国土房管局的用地预审意见、县城乡建委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市移民局根据区县提出的用地申请定期与市国土房管局集中会审,确认项目用地规模后,市移民局向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项目用地规模函,市国土房管局按土地管理规定程序批准使用项目用地。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禁入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审查、审核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项目决策投资评估单位或技术支撑单位,投资评估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五制”。
(一)实施规划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实施规划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
(三)实施规划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实施规划项目严格执行渝三峡后续发〔2013〕138号、渝移发〔2013〕62号、渝移发〔2013〕105号等三个文件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四)实施规划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单项监理,按照国三峡办函综字〔2013〕138号文件的要求对规划实施实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理;
(五)实施规划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建设竣工30日后,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向县移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方案和全套竣工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组织,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价,并按照三峡后续工作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办理完结并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申请综合验收。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移民局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验收;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要根据三峡后续工作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
第三十条实施规划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组织委托当地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严格实行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三峡后续工作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和三峡后续工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为三峡后续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全面、完整、准确的统计信息资料。各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三峡办印发的《三峡后续工作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县移民局、县财政局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三峡后续工作监督检查,是加强三峡后续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防控,是强化三峡后续工作管理,有效降低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报告既是下情上报的关键环节,也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有效途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三峡后续工作的下列事项:一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是重大质量事故;三是重大群体性事件;四是违纪违法案件;五是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三峡办发稽字〔2013〕2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格实行绩效评估制度。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务院三峡办制定的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对建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第三十四条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法接受项目稽察和专项审计。县移民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