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工作。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规划建设。贯彻执行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政策;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宜居巫溪”建设。
(三)承担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承担由县政府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具体工作;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制定;严格审批规划项目和审批事项许可;指导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承担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城乡规划、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区内、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实施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片区村管所实施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乡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八)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制定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及交易市场。
(十)承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县建筑安全应急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工程质量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贯彻执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城乡地下管网建设。
(十三)负责住房建设和除经济适用房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住房建设和除经济适用房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
(十四)负责规范和指导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