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一)保险单正本;(二)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三)事故证明书;(四)损失清单;(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六)由本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七)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自付费用为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