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业标准,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二)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负责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负责园林绿化监督和管理工作:
1、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对县内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水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3、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4、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5、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7、参与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8、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作。
(七)负责冶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九)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城区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城镇(县城城建界以内)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六)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
(十八)负责中山广场市场管理、市场调查,以及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市场环境建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