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是平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
(平昌府发〔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巴中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核心,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切实改善和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网格体系
在市政府一级网格监管指导下,建立县行政区域为二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区域为三级、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四级的网格监管体系。
(二)网格划分
1、二级网格。县行政区域为二级监管网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网格长”,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三级网格,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长”,三级网格单元须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四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村(社)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并明确四级网格“网格长”和环保监管员。
(三)监管职责
1、二级网格。县人民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结合全县实际,明确本级网格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监管职责见附件二),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双随机”制度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日常监管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区域监管的,由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和考核。
2、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3、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实行网格内污染源“一源一档”。
(五)网格运行
1、巡查。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本级网格责任主体。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逐级上报。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督促和指导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30日前)。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8月底前)。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明确网格长、网格直接责任人。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员开展污染源排查,制定监管方案。2016年8月底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汇总表》》报县环保局备案,以便完善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和全县网格监管平台建设。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9月起)。各级网格责任单位按照《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求,结合本级网格环境实际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每年12月5日前将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报县环保局,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结合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对本辖区内污染源和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污染源分布情况,熟悉和摸清监管对象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和去向,全面掌握辖区网格污染底数。
(二)狠抓落实、从严追责。各责任单位要将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相结合,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现场监察计划,按照规定的监察频次和要求对网格内的监管对象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好网格内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举报受理和信访调处、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将群众投诉强烈、环境问题突出以及上级部门重点督察、督办的企业、区域作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监察。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主体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担负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三)积极创新、提升能力。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自身工作特点,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和创新。各级财政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培训,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责任人员的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