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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拟订全县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拟订全县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重大或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计划和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四)负责房屋产权交易工作。拟订全县房屋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指导全县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拟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市场规范和促进全县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全县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及应用工作。

(七)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八)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承担工程消防、人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九)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节能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下同)推广与应用。

(十)负责拟订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协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城区城建档案验收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住建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核、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额,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执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八)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督察。负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十九)负责拟订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费用征收。负责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活动。牵头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拟订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商店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区户外公共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并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市政设施、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景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景观园林绿化事业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卫设施、城市照明、景观亮化项目方案审定及验收。负责对各种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牵头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处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指导和考核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保留且未纳入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二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审批事项改革、简化备案事项办理、改进行业管理、支持行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容缺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2.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强化全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设施、老旧危房、行业消防等各方面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3、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体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平编发〔2016〕21号)将平武县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管理所承担的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转给平武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县造林管理站。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不再承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管理职责,不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县城市照明管理所不再承担组织编制县城及规划区城市照明规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再承担灾后房屋建设进度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再负责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统筹城乡工作服务中心不再承担拟定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不再承担全县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城镇经营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县住建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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