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全县主要河道、县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平邑县水利局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和跨乡镇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承担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的节约用水工作;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制定与调整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划分水功能区;监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或裁决部门及乡镇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际间的水事纠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在河道、水库、灌区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水库库区移民工作;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县内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水利工程规范、规程;监督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较大河流、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对护堤、护岸林木的采伐进行事先审核。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水利外援项目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县水利系统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大、中型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