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城镇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县县情的住房管理办法,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各类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工作。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乡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负责组织城市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承担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责任。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散装水泥管理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行业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城市建设和城市市政工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王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及执法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我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农牧民住房条件和抗震防灾能力。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村庄村容村貌提升和农村垃圾治理等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我县重点(示范)镇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实施和监督城乡安居工程建设,承担库车县农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本行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库车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十二)负责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区人防工程建设、报警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通信、报警设施建设的行政执法。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导、通信、报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技能。
(十四)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战时负责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
(十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计价规则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十七)负责城乡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设计工作。
(十八)组织并实施我县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房地产征收的调查、摸底、评估、安置及补偿,协调处理房地产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县房屋征收工作。
‘ (二十)负责收集城市建设档案并进行科学管理。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