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利润科目(编码452号)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其中包括实行利改税的小型盈利企业、微利企业和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等)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 (包括实行利改税的小型盈利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企业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下同) 。企业逾期未交利润,按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应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按规定应从税后利润中上交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应交税金科目(编码451号)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但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建筑税、奖金税,应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工资调节税以及按规定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印花税,也不通过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