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已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当年及上年度市重点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00万元);
2、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3、市成长型小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4、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项目。
资助对象一次性设备总投入须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须达到项目立项要求的80%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般项目按实际投入设备(含零增地技改的土建投入)的2%给予资助。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新增用地的项目,节能节材技改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信息化项目,资助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项目批准后,在一年内完工并投产的,资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资助政策;已享受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的生产性投入项目不重复享受工业生产性投入资助(零增地招商项目除外);福利企业若享受税改优惠政策低于生产性投入资助额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业平台建设和工业生产性投入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节余滚存的使用原则。资助结构、导向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适时修定。资金总量控制落实责任,由各实施部门按测算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意见自2009年度起施行。建政函[2007]119号文停止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