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公约,特别是第100a 条款的规定,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
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各成员国有责任保证其管辖地区内的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
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应满足维护公众安宁的其它基本要求;
鉴于各成员国的规定,包括要求,不但与建筑物的安全有关,而且与健康、使用寿命、
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它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有关;
鉴于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规定的这些要求对所使用的建筑产品的性质有直接影响,且
在国家产品标准、技术认证及其它技术规格、规定中有所反映,由于各国规定各不相同,阻碍了共同体
内的贸易往来;
鉴于欧洲理事会在1985年6月通过的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第71段中的一般政
策规定,应对包括建筑在内的某些部门给予特别重视;鉴于建筑领域的技术壁垒的消除要
达到通过成员国间相互认同对方法规所无法达到的程度,而这种消除应遵循1985年5月7
日理事会决议中的新方法,这就要求在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且经过验证的保护水平的前提
下,对有关安全和公众安宁的其它重要方面的基本要求进行定义;
鉴于建筑工程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和特定准则;鉴于这些要求应被理解为只
要写入法规,所述建筑工程就必须在适当的可靠性程度上符合一个、几个或全部要求;
鉴于作为将各国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欧洲水平上进行协调的基础,以及为了制订和通过
欧洲技术认证,应建立一个解释性文件,以在技术水平上为上述基本要求提供一个具体模
式;
鉴于这些基本要求为建筑产品在欧洲水平上进行标准协调的准备了基础;鉴于,为了
从单一内部市场中得到尽可能大的好处,为了给尽可能多的制造商进入该市场提供机会,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市场透明度,还为了在建筑行业,为一般规则的协调体系提供条件,
应在可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协调标准;鉴于这些标准由非官方团体制订,必须保留非强制
性的文件;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按照他们与欧共体委员会 1984 年 11 月 13 日签署的合作总则,被承认为通过协调标准的
主管机构;鉴于为本指令之目的,一个协调标准应是一个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它由上述两个委员会之一或两个委员会共同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授权予以通过,1983年3
月28日的理事会指令83/189/EEC制订了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定,按此
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可进行上述授权;
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性要求这些协调标准陈述严谨;鉴于因此有必要制订解释性文件以
在标准命令和基本要求之间建立联系;鉴于尽可能按产品性能术语表示的协调标准考虑了
上述解释性文件,而这些文件应与各成员国合作共同起草;
鉴于考虑到各成员国对某些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水平不同,以及各成员国条件不同,
应在解释性和技术协调规范中对建筑产品将要满足的性能水平和要求进行分级制定;
鉴于协调标准应包括不同的等级,以使那些满足基本要求,并按照以当地气候和其它
条件为根据的技术传统合法生产使用的建筑新产品可以继续投放市场;
鉴于一种新产品如果符合协调标准、欧洲技术认证或在欧共体水平上被承认的未经协
调的技术规范,则被认为适于使用;鉴于如果某新产品的基本要求并不重要且违背现行技
术规范,它的适用性可以在认可机构的帮助下进行验证;
鉴于如此认定适于使用的产品加附 CE 标志易于识别;鉴于它们必须被允许在共同体
自由流通并按其设计用途自由使用;
鉴于如果欧洲标准对某种新产品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也无法作出规定,或某产品
实际上偏离了一项标准,则这些新产品的适用性可以在通用指南的基础上由欧洲技术认证
来验证;鉴于欧洲技术认证批准的通用指南应在解释性文件的基础上被采纳;
鉴于如果没有协调标准和欧洲技术认证,国家级或其它未经协调的技术规范可以被看
作为基本要求已得到满足的推定提供了适当基础;
鉴于有必要保证新产品符合协调标准和在欧洲水平上被承认的未经协调的技术规范,
这种保证通过制造商的生产控制程序以及制造商自己或独立的、有资格的第三方的监督、
测试和认证来实现;
鉴于如果没有在欧洲水平上被承认的标准或技术认证,则应提供一个特殊程序以作为
临时标准;鉴于这个程序应使按照目的地成员国技术革新要求在另一成员国进行测试的结
果易于被承认;
鉴于应建立一个由各成员国指派专家组成的建筑常务委员会以协助欧共体委员会解
决本指令执行和实际应用中产生的问题;
鉴于各成员国对其领土上的基本要求所涵盖的安全、健康及其它问题所负的责任应在
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安全保护条款中予以承认。
兹通过本指令: